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象科〔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中共象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1月29日        


象山县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人才和金融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科技、人才贷款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科技和人才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条  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通过科技、人才贷款支持,贷款企业应在产品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产业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充分使用贷款资金,注重实效突出成效。

第二章 资金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对象:

(一)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包括贴息补助、保证保险费补助、保费补助。

(二)资金使用对象

1.科技“风险池”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

2.“科银保”科技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

3.“微创保”科技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县科技型小微企业、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

4.科技信贷担保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县科技型小微企业。

5.“人才保”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县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人才企业。

6.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在象山县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县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 科技和人才金融贷款标准

1.企业申请科技“风险池”贷款、“科银保”科技贷款,首笔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申请“微创保”科技贷款,同一企业累计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关联企业科技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以上各类型贷款企业上年度要求研发费单独建账(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规下企业要提供研发费单独建账相关凭证)。

2.企业申请科技信贷担保贷款,上年度销售收入一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科技信贷担保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县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信贷担保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申请“人才保”贷款,同一企业累计科技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保险公司向借款企业收取的保证保险费年费率不高于2.5%。

4.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同一企业累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贴补方式和标准

(一)保证保险费补助

“科银保”科技贷款按年均科技贷款额的2%补助给企业,企业实际支付额低于2%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微创保”科技贷款按年均科技贷款额的1.5%补助给企业,企业实际支付额低于1.5%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

(二)保费补助

科技信贷担保借款企业向担保公司按不高于科技贷款担保额的1.2%支付保费(按年),县科技局补助借款企业科技贷款保费的50%。

(三)贴息补助

1、企业获得科技“风险池”、“科银保”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140个基点的利率发放贷款,县科技局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1%贴息给借款企业(贴息金额=贷款金额*1%)。

2、企业获得“微创保”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200个基点的利率发放贷款,县科技局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1.5%贴息给借款企业(贴息金额=贷款金额*1.5%)。

3、企业获得“人才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140个基点的利率发放贷款,县委人才办按银行最新LPR利率向借款企业贴息,实际支付利率低于银行最新LPR利率的,按实际补助给借款企业。

4、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170个基点的利率发放贷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贴息给借款企业(贴息金额=贷款金额*2%)。

第七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保证保险费补助: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科技贷款合同复印件;

(3)保证保险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4)保单;

(5)借款借据;

(6)科技信贷推荐(申请)表复印件。

2.企业申请保费补助: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科技贷款合同复印件;

(3)保费支付凭证及收款发票复印件;

(4)反担保保证合同复印件;

(5)借款借据;

(6)科技贷款担保申请表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贴息补助: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科技贷款实施项目明细表;

(3)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收入凭证。

(4)科技贷款推荐(申请)表复印件。

(二)科技和人才金融专项资金补助频率为一年二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0月。“风险池”、“科银保”、“微创贷”、科技信贷担保资金补助申请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人才保”贷款补助由县委人才办受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助由县市场监管局受理。

(三)受理结束后,由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县科技局统一汇总并公示5天后,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1.科技、人才贷款额不得超过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市场监管局推荐额度。

2.申请补助企业应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得科技和人才金融补助资金。如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补助的所有资金,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3.科技信贷(“风险池”贷款、“科银保”贷款、“微创保”贷款)属于研发贷款,县科技局、财政局对于贷款企业进行中期随机抽查,若检查发现企业无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将对该贷款企业出具限期整改意见,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享受保证保险费、贴息资金补助,并不再考虑该企业列入下期转贷企业名单。

4.科技、人才信贷业务实行月度报备制度:合作银行应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科技、人才信贷业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做好台账。每月后10日内,将已放贷企业、放贷额度、出险情况等动态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5.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序使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动态管理机制

1. 同一企业享受科技、人才贷款优惠政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 县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为县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贷款期限重新计算。

3.科技信贷三年期满,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高于10%的,允许续贷二年,科技“风险池”贷款、“科银保”科技贷款、“微创保”贷款贴息仍按现标准补助,“科银保”、“微创保”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费按年1%补助,科技信贷担保保费按现补助标准。其他企业符合条件允许续贷的,不再享受补助。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风险池”贷款、“科银保”科技贷款、“微创保”科技贷款、科技信贷担保贷款由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人才保”贷款由象山县委人才办、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由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象山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象科〔2020〕9号)停止执行,原有贷款按老标准执行至贷款期满,新贷款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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