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政〔2022〕4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05

各区(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22年5月7日

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经由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包含高中),线下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四条 机构准入审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便民原则,实现“最多跑一次”。

第五条 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九条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入资金。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二)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包含财务管理和会计出纳)的专职管理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四)师资力量。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五)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要求,符合消防、环保、卫生标准。以租用场所开办的,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2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新合同。培训对象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六)安全措施。机构应制定安全制度、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并悬挂在明显位置。科学实验的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教学人员培训及考核、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内容)、培训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档案和学员信息管理及保密、培训教材和仪器设备管理等内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准入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举办者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六)《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以及培训内容合法合规承诺书;

(七)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八)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九)新设立的机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变更的机构还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如下准入审批流程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二)审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现场勘察表(附件5)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准入审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结论,出具《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附件6)。

(五)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30日内,举办者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已有营业执照的办理变更);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系统监管。培训机构持营业执照到银行设立预收学费资金托管专户,将账户信息告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服务平台中开设机构账户,培训机构登陆平台完善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审批。跨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提交变更决议、变更协议、修改后的章程,以及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个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机构变更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机构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7),名称应符合第八条的规定,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七条 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由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变更决议、拟变更的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和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八条 变更办学地址的,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机构变更经审批通过的,机构持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到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机构终止,报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终止申请报告;

(二)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三)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

(四)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五)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购买培训场所公共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借开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的、未经审批开展科技类培训的、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探索设立办学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规范办学的机构建立“白名单”,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构年报制度,年报的主要内容为年度办学情况、招生简章发布情况、财务运行状况等。机构的人员、教学内容、场地设置、章程、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构应根据《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规范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预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合同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审核意见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审核意见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2.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doc

附件3.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doc

附件4.受理通知书(用户联).doc

附件5.现场勘察表.doc

附件6.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doc

附件7.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doc